为加快黟县棚户区改造,推进旧城区的功能调整与环境提升,增强旧城区活力,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县政府决定对老人民医院地块、木材公司地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结合本区域房屋征收工作的实际,对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依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黟政秘〔2020〕10号)及黟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黟县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黟县县城总体规划,黟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
二、征收目的:2020年棚户区(老人民医院地块、木材公司地块)改造项目。
三、征收范围:老人民医院地块、木材公司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征收面积约 6772M2。其中:老人民医院地块房屋面积约4556 M2;木材公司地块房屋面积约2216M2。
具体详见规划红线图(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内)。
四、征收主体:黟县人民政府
五、征收部门: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六、征收实施单位:黟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七、征收期限: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八、被征收房屋依法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请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到县征收办(原县人民医院)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手续。被征收人如对《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黟政房征决〔2020〕第1号)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