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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级别:省级


发文单位:陕西省科技厅


类别: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


发文号:陕科高发〔2010〕71号


标题: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年7月


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规范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根据《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鼓励建立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围绕某一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内容和管理团队上实现专业化,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规划、认定、管理和宏观指导。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可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2、设有专门为在孵企业提供第二条所含内容的部门或职能,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与物业管理人员之比不小于6:4;
  3、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结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4、拥有5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场地(如是专业孵化器,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5的共享区域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
  5、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有一年按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6、孵化器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7、具有为在孵企业提供融资的能力,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8、专业技术型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咨询和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9、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第五条  进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2、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
  3、单家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不超过整个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的1/10;
  4、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5、企业的负责人是本企业主导产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科技人员之一;
  6、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六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年认定一次。需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省科技厅颁发“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标牌,并予以公布。被认定为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七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参照国家级孵化器的有关标准,自行制定其毕业企业的条件,促进更多的在孵企业发展壮大。
  第八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报制度。每年2月15日前,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辖区内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运行绩效突出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对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在相关科技计划中安排经费给予支持。各设区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资助。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积极推荐进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省级有关部门和设区市政府创造条件,加大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金融扶持,引导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创业服务机构,引导带动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各类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创办多种形式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陕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的作用,支持其开展专业培训、学习交流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孵化器间的合作与交流,并承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鼓励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外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各省级孵化器要借鉴国内外成功创办孵化器的经验,构建信息网络,加强资源共享,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良服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0日起实施。